為了加強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管理,維護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,規范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行為,根據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和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、頒發、管理和監督,適用本辦法。
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指導、監督全國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。
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(以下稱許可機關)負責轄區內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、審查、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。
1、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分別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、四級和五級;
2、取得四級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;
3、申辦以上資質一般受工程業績、辦公面積、注冊資金和相關技術力量等限制。